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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世界主要国家的安全观 ——思想政治理论

 
来源:中国公共安全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1
 

杨冠亚(1983—),男,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周生虎(1982—),男,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为了让广大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深邃内涵,本文从国家安全观的全球视野方面入手,试图为广大学生展现国家安全观的国际面孔。

一、国家安全部门

(一)美国国家安全部门

1947年,美国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安全的国家顶层制度——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从那以后,众多国家纷纷把美国此举作为学习的榜样。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确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或相近制度。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总统的参谋助手主要在外交与安全等重大领域对总统的最终决策出谋划策并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相应行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总统办公室的下设机构,该机构直接向兼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总统负责,处于整个国家安全体系核心地位的总统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在该状态期间有权颁布相关临时法规。不同总统的执政风格对于国家安全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影响颇大,但无论怎样,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美国国家安全方面,特别是国际问题、反恐问题上的作用日益重要。

(二)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会议

俄罗斯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境内外分裂势力的活动,使得俄罗斯国家安全问题受到诸多挑战。因此,成立一个事关公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十分必要的。相比西方其他国家,俄罗斯的国家安全起步很晚,很多涉及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是在苏联解体以后才陆续颁布的,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会议成立于1992年,该机构的前身苏联联邦安全会议也不过是在1990年成立的。虽然起步不早,不过,国家安全会议整个体系的完善还是进展迅速的。总统在联邦安全会议中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在这一点上,俄罗斯总统比美国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在联邦安全会议领导下,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分工、积极协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相关事件给予有效的管理。

(三)英国国家安全部门

在2007年原内阁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和发展委员会的基础之上,英国于2010年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该机构是英国国家安全的最高机构,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间所涉及国家安全事务,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能力,处置包括反恐、军事、重大事故灾难、严重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事件。不同于美国、俄罗斯等国,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一职虽然由首相兼任,但是决策权却属于包括正副首相、相关部长在内的委员会内阁成员。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在进行由委员会向首相的决策机制转变。

(四)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日本早在1953年就成立了国防会议,该机构先于1986年更名为安全保障会议,后于2007年升格为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这个组织负责日本外交、安全方面的国家决策并将情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希望借此对重大公共安全危机做出及时应对。因为日本安全保障会议的人员组成为兼任议长的首相和内阁官房长官、外务大臣、防务大臣,所以也被称作“四大臣会议”,同样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机构的最高决策权实际上也已经转向首相。在此基础之上,日本还通过设立紧急情况下不固定人员的“九大臣会议”与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秘书部门国家安全保障局的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日本的国家安全。

二、国家应急安全管理体系

(一)英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

国家应急安全管理体系的萌芽出现在英国的民防时期。民防是“旨在保护平民居民不受危害,和帮助平民居民克服敌对行动或灾害的直接影响,并提供平民居民生存所需的条件的某些或全部下列人道主义任务的执行。这些任务是:(一)发出警报;(二)疏散;(三)避难所的管理;(四)灯火管制措施的管理;(五)救助;(六)医疗服务,包括急救,和宗教援助;(七)救火;(八)危险地区的查明和标明;(九)清除污染和类似保护措施;(十)提供紧急的住宿和用品;(十一)在灾区内恢复和维持秩序的紧急支助;(十二)紧急修复不可缺少的公用事业;(十三)紧急处理死者;(十四)协助保护生存所必需的物体;(十五)为执行上述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和组织的补充活动”。[1]战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郡区发生的防核、防恐、防灾等工作,英国开始了国家应急安全管理体系的全方面建设。起初,由于地方警察、消防、医院等部门的在应急安全管理上的能力不足、水平不高,加上中央与地方在应急安全管理上的协调问题,导致了在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到来时的管理不当,造成了大量人员及财产损失。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运行,该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先后成立了统领全英应急安全管理的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制定了代表全英应急安全管理最高立法的《国民紧急状态法》等一系列措施,使得这套应急安全管理体系最终发展成为从属于全英“大安全”战略框架的、中央与地方联动的运行机制。同时,英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与文件,规范与细化了中央、地方在开展应急安全管理时的协调响应。

(二)美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

总的来说,美国的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战时和非战时两个层面,其民防体系的经验为非战时应急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专门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确保战时物资安全。美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20世纪40、50年代应急安全管理与民防两个体系共同发挥作用,主要应对苏联,对于自然灾害则通过临时立法的方式着手解决。20世纪60年代,频发的自然灾害虽然曾一度将应急安全管理与民防两个体系区分开来,美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规划办公室”(后改为“应急准备办公室”),但古巴导弹危机与越南战争却使得美国的应急安全管理向军事战争方面重点倾斜。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苏关系趋向缓和,各州及地区开始更加重视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应急安全管理,特别是1974年美国中西部的飓风灾害、1977年美国田纳西河的洪灾、1979年三里岛核事故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促使美国政府下决心完善其应急安全管理体系。此后一段时间,美国政府开始了应急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调整。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这是一个独立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整合了救灾和民防功能,体现了应急管理的综合性理念。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了有效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9·11恐怖袭击使美国遭受到了战后本土最大规模的打击,美国政府又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了国家安全,改组了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等部门,成立本土安全办公室进而提升为国土安全部,划定出不同的国家威胁预警等级,以便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措施。

三、国家公共安全主要领域典型示范

(一)法国城市安全管理

在法国,离开公众参与的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是无法进行的,法国政府亦将城市公共安全治理视为对公众提供的一项服务,在这一方面,法国走在了西方的前列。为了向政府提供治安、交通、居住、规划、文化等公共事项的决策依据,法国建立起了一套街区议事会制度,该会议由街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与机构代表参加,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及若干次小组会议;为了尽可能地消除环境破坏,法国政府在涉及工程的决策前都必须要经过包括相关机构准备方案、政府从专业候选人员中任命调查员、调查员到公众中开展调查、调查员出具并公示调查报告等主要环节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公共调查过程;为了避免某一待开展项目将会产生的公众对于政府的矛盾,法国还成立了包括相关公共部门、社会组织与相关利益涉及人员组成的公共辩论委员会,政府将以他们的辩论结果作为重要的决策意见来源来保证公众的最大知情权、参与权。

(二)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管理

澳大利益政府特别重视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联邦政府的《联邦贸易实务法》、各州区的《食品法》以及其他专门法案都明确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起初,澳大利亚的食品法体系不是统一的,这源自1901年《澳大利亚宪法》的相关规定,各州、区可自行制定各自食品法。1905年澳大利亚首部真正意义上的食品法《维多利亚纯粹食品法》便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此法甚至曾经被称作当时世界上最好的法律。澳大利亚早在1907年就曾有统一国家食品法体系的动议,但由于国内多样的自然地理状况,此事一直没有实质进展。随着澳大利亚逐渐成为世界级的农产品出口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准已成为大势所趋,澳大利亚政府在20世纪80、90年代开始着手此项工作。事实上,无论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还是政府都愈发希望早日统一食品标准,从而促进流通、减少赋税、扩大出口和改变食品安全管理现状。1980年,澳大利亚卫生部长会议达成了在1975年出台的由联邦和州卫生部门共同起草的《模范食品法》框架下制定各州、区新的食品法律的共识。随即新的食品法律在多数州、区出台,但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性。为此,1986年澳大利亚发布了第一个食品标准协议——《联邦、州政府及澳北区关于采用统一食品标准的协议》,此举没有在修宪方面大费周章,以相对统一的形式做到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统一。澳大利亚政府还进行了诸多努力,如组建了国家食品标准理事会、出台了《食品法典》、通过了《全国食品标准协议》……使得全国统一的食品标准得以确立。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在国际领域除了和新西兰开展传统的国际食品合作外,更是紧跟国际食品标准。目前,澳大利亚政府依然通过饮食政策延续着这一项对食品安全的软管理。为了减少肥胖率与因此而间接产生的政府医疗花销,澳大利亚专门出台了公众健康营养行动的国家战略规划。令人忧虑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困扰着整个西方,疯牛病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

(三)日本自然灾害安全管理

对于日本来说,应对自然灾害是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如2011年日本仙台附近发生的9.0级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不但造成了2万多人死亡或失踪,而且几乎摧毁了日本东北沿海的工业和基础设施,更是引发了福岛核事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可怕后果。20世纪中期,面对高发的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1959年伊势湾台风催生了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在此基础之上,日本又相继出台了诸如《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加强对自然灾害方面的国家安全。同时,地方政府都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救灾条例,东京等一些城市还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了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管理工作中的权与责。随着形势的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日本的自然灾害治理已从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逐步转向为公共安全全领域的综合管理模式。日本的自然灾害治理是政府与社会相结合、全民总动员的管理体制,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对国民自然灾害治理意识的培养,在每年9月1日法定国民防灾日这天全国上下都要举行各种防灾演习、救灾演练。另外,各地建有防灾体验中心,均向广大民众进行宣传教育。也正因为如此,一旦自然灾害出现,日本便能够更快、更多地组织起大量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投入到自然灾害治理中来。日本在自然灾害治理中特别注意与媒体的沟通,以此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也重视将类似无线通信网络在内的先进技术运用到防灾救灾的过程之中,做到了最灾害的早知晓、早预防、早处置。

[1]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9):899-900.

杨冠亚(1983—),男,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周生虎(1982—),男,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公共安全 网址: http://zgggaq.400nongye.com/lunwen/itemid-42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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